不動產強制執行的程序(上)一、聲請檢附執行名義正本文件,及債務人所有之建物及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具狀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執行。 二、實施查封執行處法官會指定查封日期,並去函地政事務所查封登記(即限制移轉登記),另於指定查封期日為現場查封並製作查封筆錄。 三、鑑價現場查封時法院通常會指定估價師為不動產之鑑價,債權人需依法院通知繳納鑑價費用(通常現場給付)並提供鑑定資料。 四、詢問底價因法院需依鑑定價格核定拍賣最低價格,所以定底標前會發函請債權人及債務人就鑑定價格表示意見。 五、拍賣公告指定第一次拍賣期日,訂定拍賣最低價格,同時說明不動產現況,例如有無第三人占有、能否點交等,皆會載明於拍賣公告。法院亦會要求債權人登報公告並將公告結果陳報執行法院。 六、拍賣程序通常會有普通拍賣程序與特別拍賣程序之分。前者從定拍賣最低價格後,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出價未達底價而流標,法院應再減價拍賣及再再減價拍賣(通常是打八折定價),所以會有一拍二拍三拍之稱,債權人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時(三拍),債權人可以依拍賣條件應買或承受,但應於該拍賣期日到場並提前聲明願應買或承受。而所謂特別拍賣程序,即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債權人又不願意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十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日啟三個月內依原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
- Oct 03 Mon 2011 13:21
不動產強制執行的程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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